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工作,制定《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
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五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
二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要求*六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七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申报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取得授权** 10 项以上,其中发明** 2 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 15 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依据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三章 奖励与支持政策
*十一条 新认定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经公示和确认后,按照现行政策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并推荐申报省级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二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
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十三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资格:
(一)提供材料和数据;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章 附 则
*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十六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十七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公布为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申报。
*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0 年 9 月 30 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